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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正式廢止!民間中醫的好日子來了!

2020-04-12  

4月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決定對7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10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

新華社官方發布的新聞中稱:

這10部行政法規有的是制定年代較為久遠,屬于階段性工作、在實踐中已經不再適用或者與相關法律法規存在沖突;有的是已經被上位法廢止或者上位法依據已被廢止;有的是已被其他法律規定所取代。

這10部被廢止的行政法規中,涉及醫藥衛生的有4部,其中就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

1.防治布氏桿菌病暫行辦法(1979年12月22日國務院批準 1980年1月31日衛生部、農業部發布)

2.藥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準 1992年12月19日國家醫藥管理局發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2003年4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4號公布)

4.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2005年3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4號公布 根據2016年4月2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作為國務院頒布的第一部關于中醫藥的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從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4月2日正式"壽終正寢"。

從第一部中醫藥行政法規出臺到第一部中醫藥法實施,國家對中醫藥事業的發展持續加溫!

此次疫情,更是讓中醫藥這一民族瑰寶大放異彩!

從人民日報等主流媒體的密集發聲,就可看出中醫藥的發展即將迎來又一個春天!

此次,國務院廢止《中醫藥條例》是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因此,各省中醫藥條例也在這前后紛紛出臺。

2019年11月1日《湖北省中醫藥條例》正式施行!

2019年12月1日《四川省中醫藥條例》正式施行!

2020年1月1日《江西省中醫藥條例》正式施行!

2020年1月1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李偉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時指出,今年擬制定《北京市中醫藥條例》。

2020年2月15日,山東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召開《山東省中醫藥條例》起草工作座談會。

2020年3月31日,貴州省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召開《貴州省中醫藥條例》起草小組第二次會議。

2020年4月1日《陜西省中醫藥條例》正式施行!

2020年6月1日《安徽省中醫藥條例》將正式施行!

......

中醫藥是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是我國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中醫藥以其獨特的特色和優勢與現代醫藥互補,共同承擔和增進人民健康的任務,對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由于種種原因,中醫藥潛力還未釋放出來,影響著中醫藥事業的更大發展。

綜合各方資料歸納整理,認為制約中醫藥發展的因素主要有:

1、中醫藥相對現代醫學的快速發展呈滯后狀態

在現代醫學新項目和新技術不斷涌現的沖擊下,中醫藥的技術和經驗繼承無法完全得到保障,而創新是必須建立在繼承的基礎上的。中醫藥有些新的技術和發現,由于利益方面的因素,在新技術的推廣上顯的相對的保守。這就導致中醫藥的新技術不能在更大范圍的推廣,造成中醫藥的服務形成了局限。

2、中醫藥服務不能滿足廣大患者的服務要求,中醫市場逐漸萎縮

由于中醫藥發展的相對滯后,失去了許多醫療市場。在農村和社區,中醫服務的最大提供者是衛生站,但長期以來,中醫藥作的重點放在了中醫院,而衛生站和衛生院的中醫工作未能得到充分的重視,實際上是忽略了最主要的中醫醫療市場。

3、地方政府扶持力度不夠,使得中醫院只能依靠西醫發展

由于現有的衛生資源分配的相對不公平,中醫藥市場的萎縮,使得中醫院出現虧損或效益不良。有的中醫院為了自身的生存,只有努力發展西醫來彌補市場競爭的壓力,西醫的實力水平高低成了衡量中醫院效益的直接指標,沒能把"中西醫并重"的方針落到實處。

4、中醫藥人才資源的后繼缺人,中醫藥長遠發展呈現人才"青黃不接"

當前,名老中醫的醫療技術和經驗在傳承上還有許多障礙,如果他們的經驗和技術失傳,將造成中醫藥醫療的最大損失,為中醫藥事業的長期發展將形成最大的障礙。

5、現行法規在民族醫藥資源的管理、中醫藥資源的保護和傳統醫藥知識方面存在不足

現行法律對民族醫藥的管理,往往只是參照管理,沒有對民族醫藥的特殊性在法律中作較為明確的規定。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現行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等法律對中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特殊性基本沒有體現,很難提供有效的保護。

6、中醫藥資源的保護不夠,造成中醫藥的可持續發展的障礙

幾十年來,對道地藥材的過度開發,無序的濫砍濫伐,加上道地產區生境的破壞,致使不少道地藥材資源迅速下降,甚至不少道地藥材處于瀕危狀態。隨著醫療、保健等方面用藥需求量猛增,使道地藥材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面臨更大的壓力和挑戰。

為了進一步保護中醫藥事業的健康發展,保護中醫藥這一文化遺產,使其更好的為人民的健康服務,《中醫藥法》應運而生,力爭通過立法來解決上述所提及的問題。

對當前《中醫藥法》涉及的相關問題,在執行層面上,根據各方觀點,綜合建議如下:

1、 建議明確政府在扶持中醫藥發展的方面的職能

應當明確政府在中醫藥資源配置不合理,城鄉和區域發展,中醫藥服務的可及性等方面加大投入,建立穩定長久的保障機制,讓中醫藥價格低廉的優勢發揮出來。

2、健全鼓勵中醫藥人才發展的政策法規

制定積極的人才政策,鼓勵公民、法人、其它組織及名老中醫設立多種中醫醫療機構,開展相關診療服務。

3、明確界定中醫醫療機構和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的內涵和外延

建議在立法中,明確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以開展中醫藥活動為主,限制使用西醫診療手段,保障中醫特色優勢發揮,進一步解決中醫藥人才隊伍的發展問題。對中西醫結合醫院,可以對其要求放寬,允許中西醫自由執業,對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人員,應當允許其采用西醫診療方法和技術為病人服務。

4、加強縣、鄉、村及城市社區等基層中醫藥服務體系的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發揮在醫療衛生資源配置上的主導作用,完善中醫醫療服務體系。在立法中應當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中醫醫療服務體系,并對中醫醫療服務體系的配置原則等作相應規定。

5、完善投入和補償機制,使中醫醫療機構能與西醫醫院在同一個起跑線上平等競爭

為保證公立中醫醫院在醫療服務中體現公益性,改變"以藥補醫"、"以西補中"的現象,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需要通過立法建立和完善科學、有效的中醫藥財政補償機制。

6、建立院校教育為主、師承教育為輔的多形式中醫藥教育體系

院校教育應當控制中醫藥畢業生的質量;師承教育制度,制定可操作性強的一系列師承教育政策,包括師徒人員資格、形式、職稱、監督等,逐漸建立完善包括院校教育、師承教育和在職教育等內容的中醫藥教育體系。

7、加強對野生中藥材資源的保護

建立野生中藥材資源種質基因庫,建立野生中藥材保護區和撫育區,支持開展珍稀瀕危野生中藥材資源的繁育和替代品研究,實行野生中藥材資源分級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等制度。

8、讓民間中醫"轉正"和開中醫診所更方便

民間中醫是中醫從業人員中特殊而又不可或缺的群體。他們之中有很多人具備一定的臨床技能和經驗,為基層百姓提供了必要的中醫藥服務,但民間中醫往往是通過師承、家傳等方式培養,現有醫師資格考試難以評價其真實水平。

中醫藥法在充分考慮醫療安全風險的基礎上,對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和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開辟了通過實踐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獲得中醫醫師資格的新途徑。

除此之外,可嘗試更多考核方式和準入機制,讓民間中醫“轉正”和開中醫診所更方便。這對提升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壯大基層中醫藥服務隊伍、方便人民群眾就醫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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