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詆毀、污蔑中醫藥,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衛健委發布《北京市中醫藥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0年5月29日至6月28日。征求意見稿的第三十六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夸大宣傳;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為詆毀、污蔑中醫藥。”
第五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詆毀、污蔑中醫藥,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的征求意見稿一共分為七章,分別為總則、中醫藥服務與保障、中醫藥規范與管理、中醫藥保護與傳承、中醫藥開放與創新、法律責任和附則,共計五十五條。其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為詆毀、污蔑中醫藥”的規定在“中醫藥保護與傳承”章節中。
根據征求意見稿說明,條例主要從完善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完善從業機構和人員管理制度、推進中藥服務管理制度創新發展、完善中醫藥人才隊伍建設、完善中醫藥文化保護和傳播制度、完善中醫藥發展保障機制等六個方面。
除了明確不得詆毀、污蔑中醫藥外,征求意見稿草案還明確西學中人員相應培訓考核合格,在醫師執業證書上標注后,可以在其執業范圍內使用中醫藥方法和技術。明確逐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和中藥制劑的醫保支持力度,動態調整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中的中藥制劑支付標準。